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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类别 |
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 主体 |
检查内容 |
检查 对象 |
检查 形式 |
检查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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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领域 |
出版单位 |
1 |
对报纸、 期刊 、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行政检查 |
朔州市新闻出版局 |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出版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出版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出版单位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四)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是否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出版单位是否中止出版活动,并报备案; (六)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是否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是否经出版行政主管备案; (八)出版单位是否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 (九)出版单位是否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十)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是否含有禁止性内容; (十一)出版单位出版的中小学教科书是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出版物出版单位 |
现场 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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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领域 |
出版单位 |
2 |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行政 检查 |
朔州市新闻出版局 |
(一)是否具备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所需条件; (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三)是否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四)是否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五)出版、传播的网络出版物是否含有禁止性内容; (六)网络出版服务出版重大筅寔贩内容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七)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是否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 (八)网络游戏是否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九)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是否进行年度核验,是否在有效期内; (十)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许可登记事项等内容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是否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 |
网络出版单位 |
现场 检查 、 非现场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
新闻出版(版权)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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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类别 |
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 主体 |
检查内容 |
检查 对象 |
检查 形式 |
检查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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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领域 |
出版物经营单位 |
3 |
对出版物批发业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朔州市新闻出版局 |
(一)是否具备出版物批发业务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是否进行年度核验; (四)是否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四)是否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五)是否发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六)是否发行非法出版物; (七)是否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八)是否发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 (九)是否发行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
出版物批发单位 |
现场 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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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出版物零售业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朔州市新闻出版局 |
(一)是否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是否进行年度核验; (三)是否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四)是否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四)是否发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五)是否发行非法出版物; (六)是否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七)是否发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 (八)是否发行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九)是否违反规定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十)是否能够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十一)经营场所是否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十二)是否擅自更改出版物的版权页; (十三)是否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 (十四)是否从未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十五)是否从非出版物进口单位进货; (十六)是否从事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十七)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八)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出版物零售单位 |
现场检查 | |||
新闻出版(版权)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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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类别 |
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 主体 |
检查内容 |
检查 对象 |
检查 形式 |
检查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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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领域 |
出版物经营单位 |
5 |
对出版物出租业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朔州市新闻出版局 |
(一)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是否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否出租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三)是否出租非法出版物; (四)是否出租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 (五)是否出租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六)是否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 |
出版物出租单位 |
现场 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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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领域 |
出版物经营单位 |
6 |
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朔州市新闻出版局 |
(一)是否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是否进行年度核验; (三)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是向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四)是否在网站主页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五)是否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六)是否发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七)是否发行非法出版物; (八)是否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九)是否发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 (十)是否发行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十一)是否违反规定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
出版物网络销售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
新闻出版(版权)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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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类别 |
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 主体 |
检查内容 |
检查 对象 |
检查 形式 |
检查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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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领域 |
印刷企业 |
7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企业的行政检查 |
朔州市新闻出版局 |
(一)是否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是否建立了印刷品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三)是否按规定《印刷登记簿》登记信息; (四)是否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五)是否与委托印刷单位签订印刷合同; (六)是否验证并收存印刷委托书、准印证以及相关批准文件; (七)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是否留存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八)是否在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是否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九)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相关信息; (十)是否存在盗印、销售、擅自加印或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出版物; (十一)是否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 (十二)是否征订、销售出版物; (十三)是否假冒或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十四)是否按《印刷业管理条例》留存备查材料; (十五)是否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十六)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十七)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是否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十八)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是否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十九)是否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
从事出版物印刷活动的企业 |
现场 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新闻出版(版权)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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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类别 |
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 主体 |
检查内容 |
检查 对象 |
检查 形式 |
检查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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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领域 |
互联网文化 |
8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行政检查 |
朔州市新闻出版局 |
(一)是否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是否建立了印刷品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三)是否按规定《印刷登记簿》登记信息; (四)是否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五)接受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是否验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许可合同,并核查注册商标图样; (六)接受印刷广告宣传品、包装装潢印刷品是否验证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居民身份证; (七)接受广告经营者委托的广告宣传品是否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八)是否擅自留存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 (九)是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 (十)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是否全部运输出境; (十一)是否按《印刷业管理条例》留存备查材料; (十二)是否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十一)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十四)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是否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十五)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是否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十六)是否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活动的企业 |
现场 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新闻出版(版权)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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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类别 |
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 主体 |
检查内容 |
检查 对象 |
检查 形式 |
检查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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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领域 |
互联网文化 |
9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行政检查 |
朔州市新闻出版局 |
(一)是否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是否建立了印刷品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三)是否按规定《印刷登记簿》登记信息; (四)接受委托印刷应由企业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是否验证委托印刷证明; (五)是否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 (六)是否保留应由企业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样本、样张; (七)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是否征得委印单位同意,并在保留印件上加盖戳记; (八)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是否验证批准文件和准印证; (九)是否按《印刷业管理条例》留存备查材料; (十)是否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十一)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十二)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是否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是否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十四)是否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活动的个人 |
现场 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新闻出版(版权)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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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类别 |
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 主体 |
检查内容 |
检查 对象 |
检查 形式 |
检查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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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领域 |
互联网文化 |
10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个人的行政检查 |
朔州市新闻出版局 |
(一)是否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是否建立了印刷品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三)是否按规定《印刷登记簿》登记信息; (四)是否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 (五)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是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六)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是否全部运输出境; (七)是否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八)是否销售、擅自加印或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 (九)是否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十)是否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 (十一)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 (十二)是否按《印刷业管理条例》留存备查材料; (十三)是否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十四)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十五)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是否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十六)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是否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十七)是否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活动的个人 |
现场 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新闻出版(版权)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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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类别 |
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 主体 |
检查内容 |
检查 对象 |
检查 形式 |
检查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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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领域 |
电影放映单位 |
11 |
对电影放映单位的行政检查 |
朔州市新闻出版局 |
(一)是否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二)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 (三)是否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四)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五)电影放映单位使用的票务软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六)是否向观众出具非正规电影票; (七)是否存在电影院出票价格与观众支付金额不符; (八)是否存在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 (九)是否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 (十)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 |
全市各影院 |
现场 检查 |
《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电影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