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搜索位置: 排序:
朔州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表
发布日期:2025-06-11 09:55      发布机构:朔州市民政局


使
主体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朔州市民政局


对慈善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通过并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2号,2019年施行)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投资活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
1.履职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检。与投诉举报线索的调查处置相结合。
2.组织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
3.联动责任:检查结果为评估、行政处罚提供重要事实依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市、县分级办理
2 朔州市民政局


对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
慈善组织
进行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通过并施行)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1.履职责任:在其他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线索,或收到投诉举报线索后,进行行政检查。
2.组织责任:落实2人执法、回避制度、主动出示证件、执法记录等。
3.联动责任:检查结果为评估、行政处罚提供重要事实依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市、县分级办理
3 朔州市民政局


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1.履职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检。与投诉举报线索的调查处置相结合。
2.组织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
3.联动责任:检查结果为评估、行政处罚提供重要事实依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市、县分级办理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发布并施行)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通过并施行)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行政法规】《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0号,2010年修改)
第七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结论:(一)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二)违反《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擅自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三)具有《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四)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五)违反《条例》关于基金会组织机构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年检结论后,应当责令该基金会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 朔州市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2020年施行)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  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1.履职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检。与投诉举报线索的调查处置相结合。
2.组织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
3.联动责任:检查结果为评估、行政处罚提供重要事实依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市、县分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