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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类(共3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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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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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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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400-B-00100-140600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评估和鉴定,故意提供虚假结论或证明;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处罚 |
【法律】 |
1.立案责任:符合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评估和鉴定,故意提供虚假结论或证明;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
【法律】 |
属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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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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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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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400-B-00200-140600 |
对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造成损失的处罚 |
【法律】 |
1.立案责任:符合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造成损失的处罚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
【法律】 |
属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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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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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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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400-B-00300-140600 |
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规定进行认定登记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
1.立案责任:符合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规定进行认定登记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
【法律】 |
属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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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奖励类(共1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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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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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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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400-H-00100-140600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法律】 |
1.受理责任: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奖励。 |
【法律】 |
属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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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许可类 (共1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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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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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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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400-A-00100-140600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专家和外国人来华工作两项行政许可征求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78号)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办理工作许可证。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专家和外国人来华工作两项行政许可征求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78号) |
属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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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确认类(共2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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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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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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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400-F-00200-140600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法规】《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二)负责技术贸易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管理; (三)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分析; (四)组织、交流、发布技术信息,协调和监督技术贸易活动; (五)负责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市场管理职责。 |
1.受理责任:对申请办理技术合同的企业或自然人予以确认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法规】《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技术贸易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管理; (三)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分析; (四)组织、交流、发布技术信息,协调和监督技术贸易活动; (五)负责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市场管理职责。 |
属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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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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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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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400-F-00100-140600 |
县(市、区)级企业研发中心认定 |
1.《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国办发〔2011〕51号):“各级政府要进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支持开展产业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 2.《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7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规划、资金、人才、场所等方面支持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公共科技创新平台。 |
1.受理责任:对在企业申请的研发中心予以认定,不合格的不予认定。 |
《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7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规划、资金、人才、场所等方面支持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公共科技创新平台。 |
属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