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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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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密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情况开展自查自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管理情况; (十一)涉及国家秘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十三)其他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 第六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保密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发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立即责令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调查工作结束后,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朔州市国家保密局 |
朔州市国家保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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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
朔州市国家保密局 |
朔州市国家保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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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法从事涉密业务的非保密资质单位责令停止涉密业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朔州市国家保密局 |
朔州市国家保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