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国家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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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朔州市保密检查事项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5-09-24 17:38      发布机构:朔州市国家保密局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保密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情况开展自查自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管理情况;

(十一)涉及国家秘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十三)其他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

第六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保密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发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立即责令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调查工作结束后,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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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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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违法从事涉密业务的非保密资质单位责令停止涉密业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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