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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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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储备、流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
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年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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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级储备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朔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年3月28日朔政发〔2022〕8号)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年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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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
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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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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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油仓储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公布)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
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年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