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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检查对象 |
实施部门 |
检查计划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时间安排(频次) |
检查程序 |
检查结果运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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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联合执法检查 |
行政检查 |
《关于落实<山西省2026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一业一查”计划)>的通知》(朔双随机办〔2026〕1号) |
城镇污水处理企业 |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拟定于2026年6月1日-8月31日进行检查 |
主要对生活污水处理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出水量、污水处理厂前段溢流情况、“一厂一策”修订完善情况、污泥管理和安全处理处置情况、污水稳定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检查 |
调阅资料、现场检查 |
每年1次 |
此次联合执法检查参照市场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全市A类、B类、C类、D类污水处理企业按照40%比例抽取,拟定于2026年6月1日-8月31日进行检查 |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记录检查结果,并告知被检查人;2.未发现违法行为但存在的问题需要补正或改正的,应当要求限期补正和整改;3.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或限期整改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4.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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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山西省燃气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现安全生产考核管理。 |
城镇燃气企业 |
朔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每年3-12月份 |
查看城燃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要求的相关资料和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及运行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情况等。 |
调阅资料实地检查 |
每年1次 |
下发通知,实地检查 |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记录检查结果,并告知被检查人。 2.未发现违法行为但存在的问题需补正或改正的,应当要求限时补正或整改。 3.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或限期整改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4.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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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城镇燃气行业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地方法规】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能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
城镇燃气企业 |
朔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每年3-12月份 |
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其他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实地检查 |
每年一次 |
下发通知,实地检查 |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记录检查结果,并告知被检查人。 2.未发现违法行为但存在的问题需补正或改正的,应当要求限时补正或整改。 3.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或限期整改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4.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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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城市生活垃圾收运、 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 贮存、 运输、 利用、 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企业 |
朔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年底前完成 |
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运行的情况 |
实地检验 |
一年 1次 |
每 个 设 区 市1-2家企业,下发通知、 听 取汇报、实地检查。 |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记录检查结果, 并告知被检查人; 2.未发现违法行为但存在的问题需要补正或改正的, 应当要求限期补正或整改; 3.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或限期整改的, 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4.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 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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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建筑垃圾收运、处置设施 运行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 贮存、 运输、 利用、 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企业 |
朔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年底前完成 |
建筑垃圾(渣土)利用处置情况。 |
实地检查 |
一年1次 |
每 个 设 区 市1-2家企业,下发通知、 听 取汇报、实地检查。 |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记录检查结果, 并告知被检查人; 2.未发现违法行为但存在的问题需要补正或改正的, 应当要求限期补正或整改; 3.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或限期整改的, 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4.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 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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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餐厨废弃 物 收运、 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 贮存、 运输、 利用、 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城市餐厨垃圾企业 |
朔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年底前完成 |
餐厨废弃 物 收运、 处置设施运行情况 |
实地检查 |
一年1次 |
每 个 设 区 市1-2家企业,下发通知、 听 取汇报、实地检查。 |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记录检查结果, 并告知被检查人; 2.未发现违法行为但存在的问题需要补正或改正的, 应当要求限期补正或整改; 3.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或限期整改的, 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4.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 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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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2022年12月1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排水户 |
朔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4月-10月 |
排水许可资格证书办理情况 |
实地检验 |
一年一次 |
实地检查 |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记录检查结果, 并告知被检查人; 2.未发现违法行为但存在的问题需要补正或改正的, 应当要求限期补正或整改; 3.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或限期整改的, 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4.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 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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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根据投诉举报、 转 办交办、数 据 监 测、 企业申请等情形的行政 检查 |
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条 执法机关对举报、 投诉、 移送、 上级交办、 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的违法线索, 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特殊情况下,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至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 方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 对举报的案件,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属实的, 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
涉及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事项的责任主体; 数据监测异常 的 企 业; 提出 申请的市 场主体 |
朔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年底完成 |
根据实际线索核查相关情况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根据实际线索或申请开 展, 无固定频次 |
线索受理: 通过投诉举报平台、 上级转办 文件、数据监测系统预 警、 企业书面申请等渠道获取检查线索。 核查启动: 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检查条件的, 在规定时限内启动检查程序, 成立专项检查组。 检查实施: 根据线索性质采取对应方式( 如实地核查现场、 查阅书面资料、 调取数据系统记录等) , 留存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 结果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下达整改通知或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对举报不实或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书面告知相关主体并说明理由。 |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记录检查结果, 并告知被检查人; 2.未发现违法行为但存在的问题需要补正或改正的, 应当要求限期补正或整改; 3.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或限期整改的, 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4.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 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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