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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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市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科
2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乡建设科
3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乡建设科
4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乡建设科
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44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24〕13号)附件2第23条
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量安全监管科
6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行政许可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44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24〕13号)附件2第25条
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量安全监管科
7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行政许可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44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24〕13号)附件2第24条
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量安全监管科
8 建筑市场执法检查 行政检查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的资质;监督管理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五)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
(六)监督交易行为,对合同进行监督;
(七)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
(八)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九)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招标、投标和工程报建的管理机构。”
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监管科
9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修正)第四条: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
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科
10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量安全监管科
11 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绿色建筑监管检查 行政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要求进行专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建设指标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监管科
12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量安全监管科
13 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建筑工地扬尘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16号修正)第六十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量安全监管科
14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五条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监督管理。”
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量安全监管科
15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检查 行政检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年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第四条: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
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监管科
16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行为检测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量安全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