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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朔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局机关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条 局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第六条 局机关政策法规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局机关政策法规科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八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九条 局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程序、方式和时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