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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文书号 |
案卷名称 |
行政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及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处罚时间 |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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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朔)应急罚【2023】02001A号、(朔)应急罚【2023】02001B号 |
山阴县柳沟石料厂有限公司卸料口警示标志缺失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政处罚案 |
山阴县柳沟石料厂有限 |
卸料口警示标志缺失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参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应急发【2021】260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
2023年6月12日 |
于2023年6月15日已缴纳罚款;卸料口警示标志缺失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已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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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朔)应急罚【2023】02002A号、(朔)应急罚【2023】02002B号 |
朔州市新建钙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和主要负责人存在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行政处罚案 |
朔州市新建钙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和主要负责人存在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六条第八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和《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共处人民币35000(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
2023年6月12日 |
于2023年6月20日已缴纳罚款;事故责令专人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期刊如实记录;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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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朔)应急罚【2023】02003号 |
朔州市吉隆湾石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带班职责案 |
朔州市吉隆湾石料有限公司 |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带班职责 |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四条 |
《依据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现场带班职责的,给予你单位作出警告通报批评,并对负责安全生产职责的主要负责人(杜慧斌)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
2023年6月15日 |
于2023年6月16日已缴纳罚款;对照法律法规要求,主要负责人认真按规定履行现场带班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