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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2025-05-06 17:12      发布机构:本网编辑

2022年朔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文书号

案卷名称

行政处罚对象

违法事实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及处罚结果

执法主体

处罚时间

处理结果

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朔)应急罚【2022】02001号

朔州市浩博石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案

朔州市浩博石料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六条第八项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决定给予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21日

于2022年5月25日已缴纳罚款;主要负责人已开始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已上报自评报告

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朔)应急罚【2022】02002号

朔州市满贞石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案

朔州市满贞石料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六条第八项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21日

于2025年5月25日已缴纳罚款;主要负责人已开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已上报自评报告。

3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朔)应急发【2022】02003号

山阴县徒斗山石料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山阴县徒斗山石料厂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该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

于2022年6月6日已缴纳罚款;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已按期整改完毕,现场作业人员已全部佩戴安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