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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朔应急发〔2024112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局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省应急厅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 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基础上,梳理了我省应急管理领域地方法规、规章等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补充增加了执法事项,形成了我省《指导目录》,现印发你们。

请你们按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应急发〔2024〕130 号)要求,把《指导目录》明确的执法事项,细化到岗、责任到人。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推行分级分类监管执法常执法检查、专项整治督导行动、专家指导服务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明确的监管主体实施。

在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市级直管企业及其驻朔上级公司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市级监管部门抽查的县级监管企业,市级监管部门应当与属地县级监管部门联合进行,对发现违法行为的,交由属地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符合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典型标准的,可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县级监管部门对疑难行政处罚案件,可提交上级部门协助处理。

对市级组织的全市交叉执法检查时,对县区监管企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以正式文件交由属地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处理。对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执行。市局将半年和全年的执法情况通报要抄送本级安委会主任。

附件:1.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 年版)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附件:朔应急发〔2024〕112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