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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行政处罚信息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生效 |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 |
91140000588541704W |
晋(朔州)煤安罚〔2024〕103001号 |
1.采区变电所有一台127v检测监控电源箱未设置接地线;2.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未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3.煤矿未定期对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防灭火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火灾的应急能力违法违规案 |
罚款 |
鞠路超 |
1.采区变电所有一台127v检测监控电源箱未设置接地线;2.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未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3.煤矿未定期对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防灭火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火灾的应急能力 以上事实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T 50417-2017)8.2.4;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3.《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九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量裁基准>的通知》(矿安[2023]61号) |
2024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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