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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处罚公示

法人行政处罚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生效

大同煤矿集团铁峰煤业有限公司增子坊煤矿

91140000MAOH4W9E3X

晋(朔州)煤安罚【2023】103001A

1.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类处罚

2.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类处罚

3.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类处罚

罚款

董志强

1.增子坊矿回采煤量可采期不足4个月,未主动采取限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3.该矿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评估,《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已于2022年11月25日到期;4.矿方组织的“一规程、四细则”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机运队综合评估报告培训部门未签署意见,考评总结报告显示合格率及签到率为100%,与实际不符(王文成、董龙、张万义5月23日~5月30日未签到,王文成、董龙、张万义、侯勇没有试卷),技术队的张伟杰5月23日、24日未签到;5.煤矿在用的11台无轨胶轮车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未建立无轨胶轮车保养维修台账;6.中央水泵房中的主排水泵联轴器防护罩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51盘区配电点未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7.中央水泵房3#主排水泵吸水小井上口未设置防坠栅栏、5101综放工作面前部刮板机机尾减速器损坏拆除后,设备带病运行,且链轮花键轴转动部分外漏,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8.井下中央变电所值班员2023年5月31日中班操作高压开关时,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真空断路器未断电且未佩戴绝缘手套的情况下,强拉隔离开关,违章作业;9.井下中央泵房在用的排水泵型号为(MD85-45*5),未按照《水害应急专项预案》规定的井下中央泵房排水泵型号(MD280-43*8)配备 以上事实违反了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三项;《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5.《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8.《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款;6.《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应急发【2021260号

202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