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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生效 |
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 |
91140000111830744J |
晋(朔州)煤安罚〔2022〕综执04004号 |
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违法违规案 |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
温培明 |
1.3202综放工作面液压支架检修记录只记录到7月26日,后续工作未见记录,机电设备日常管理及定期维护工作落实不到位,不严谨;2.外来人员入井前未经矿方按规定进行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告知有关安全事项,并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签字确认(2022年9月22日早班有4名厂家人员入井);3.5103综放工作面70#液压支架不接顶;4.3202综放工作面转载机配有破碎机,机尾与前后溜搭接段无转载机急停闭锁;5.3202综放工作面运输顺槽皮带机头搭接处堆煤保护安装位置不符合《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6.5.2第3项的规定(现场传感器触头水平位置距卸载滚筒外沿约500mm);6.3202综放工作面回风巷粉尘浓度传感器安设要求不符合《综采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规范》(MT/T1188-2020)6.5的规定;7.3204措施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处660V真空电磁启动器防爆性能未按月检查一次;8.5103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200m的里程牌处2022年9月21日“一炮三检”牌板上瓦斯员张卫新、队长赵旺兼任放炮员,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以上8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5.《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6.5.2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6.《综采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规范》(MT/T1188-2020)6.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试行)》(晋应急发〔2021〕260号)(十二)裁量基准第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试行)》(晋应急发〔2021〕260号)(十)裁量基准第2条;3.《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试行)》(晋应急发〔2021〕260号)(二十六)裁量基准第1条 |
2022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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