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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行政处罚类
(一)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著作权法》《旅游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处罚范围: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承办机构:朔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五)审批机构: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六)办理流程:见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1、自受理之日7个工作日内立案;2个月内调查终结,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天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3、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八)监督方式:日常检查。
(九)救济渠道: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3、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
(十一)责任追究:
1、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办公地点及电话:
1、地点:平朔北路建筑总公司四楼
2、电话:0349-1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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