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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朔州市体育局监管。
本工作指引的检查对象为我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馆。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市场主体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检查人员至少两人持有行政执法证,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一)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是否获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2.检查是否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3.检查经营期间是否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4.检查是否将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二)各项目检查内容
1.经营游泳项目
(1)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 );
(2)是否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数量要求、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3)是否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
(三)监管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1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该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非市场主体通过本单位官网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涉及高危体育项目检查的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入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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