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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通
为进一步提升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提高风险管控的准确性和高效性,有效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真正做到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实现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朔州市体育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对体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评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经济类型和生产活动特性,对不同级别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明确市、县(市、区)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实现归口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真正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二、监管分级
(一)分级原则
1.“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3.分级属地监管、分级分类负责和行业指导的原则。
4.依法依规、职责法定的原则。
(二)分级责任
1.负责本级体育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1)市体育局负责本系统内运行单位和本级体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2)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运行单位和本级体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2.负责指导监督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1)市体育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体育局履行体育行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2)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属地下级相关部门履行体育行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3.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属地和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并按照《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要求,进行初次评定和动态逐级升降,定期对本地区分类分级监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査。
三、监管分类
对照《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程度,结合体育行业
实际,将体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
度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具体分类如下:
(一)A类为重大风险即将要举办承办大型综合性赛事活动10000人以上的综合性体育场馆经营单位。
(二)B类为较大风险即将要举办承办大型赛事活动1000人以上的综合性体育场馆经营单位以及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滑雪、游泳、潜水、攀岩)经营单位。
(三)C类为一般风险即常态下体育场馆经营单位以及人群聚集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
(四)D类为低风险即其他小型体育场所以及体育生产经营单位。
四、监管要求
按照《山西省体育局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清单》工作要求,根据安全生产分类评定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以下差异化管理:
(一)对A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盯守,原则上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不得生产经营;
(二)对B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监管,原则上在人群集聚高峰期至少进行事前、事中、事后三次监督检查,其他时期每季度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C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在人群集聚高峰期至少进行事前一次监督检查,其他时期每半年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四)对D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服务指导,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五)其他方面依照《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将重点行业领城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作为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措施,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确保分类分级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严格措施。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严格按照体育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分类和分级,对于符合升降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强化监管检查频次。
(三)动态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分类分级标准,制定本区城分级分类具体实施方案,对于新型业态和未明确事项,及时反映上报,及时补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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