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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部门 | 监管事项 | 主项代码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事项目录编码 | 监管对象 | 监管形式 | 监管方式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
1 | 体育总局 | 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监管 | 00330001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行政许可 | 第一类 | 对违法出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 00330001020001 | 02 | 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管理单位 | 无 | 无 |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1、启动行政处罚程序;2、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3、做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 1.未发现问题;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3 | 山西省体育局 | 对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的监管 | 14270100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第一类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14270100060002 | 06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制定计划,针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展日常检查;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3、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检查;4.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安全隐患大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组织专项执法检查;5、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6、公开检查结果。 | 1、未发现问题;2、未经批准,做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10 | 山西省体育局 | 对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以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管 | 14270101 | 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以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 | 第一类 | 对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以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14270101060001 | 06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3、信用监管。 |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停止体育经营活动,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制定计划,针对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以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开展日常检查; 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3、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4.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安全隐患大的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以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5、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6、公开检查结果。 |
1、未发现问题; 2、未经批准,做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 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13 | 体育总局 | 对体育类基金会的监管 | 00330016 | 无 | 第三类 | 对体育类基金会的行政检查 | 00330016060001 | 06 | 基金会 | 日常检查 | 重点监管 |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
1、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2、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3、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
1、没有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
14 | 体育总局 | 对彩票代销者的监管 | 00330015 | 无 | 第三类 | 对彩票代销者的行政检查 | 00330015060002 | 06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日常检查 | 重点监管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1、制定工作计划,对彩票代销者开展日常检查; 2、对彩票代销管理等方面开展重点检查。 |
1、没有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
15 | 体育总局 | 对彩票代销者的监管 | 00330015 | 无 | 第三类 | 对彩票代销者的行政处罚 | 00330015060001 | 06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无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1、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2、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 3、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5、结案归档。 |
1.未发现问题;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 |
16 | 体育总局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 | 00330014 | 无 | 第三类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00330014060001 | 06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日常检查 | 重点监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
1、没有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
省级^市级区县级国家级 |
17 | 体育总局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管 | 00330013 | 无 | 第三类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 00330013060001 | 06 | 社会团体 | 日常检查 | 重点监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1、对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进行审查; 2、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1、没有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
18 | 体育总局 | 对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的监管 | 00330012 | 运动员等级审批 | 第二类 | 对违法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行政检查 | 00330012060001 | 06 | 公民个人 | ^日常检查 | 1、重点监管;2、信用监管。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发布)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第三十五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 1、公开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期限以及公示的方式和范围等。2、审核申请材料,分级批准。3、网站公示。4、接受社会监管。5、发现问题依法纠正,取消称号、收回证书。 |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2、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 国家级省级^市级 |
19 | 体育总局 |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管 | 00330010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第一类 | 对违法设立站点的行政检查 | 00330010060001 | 06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重点监管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1、制定检查计划;2、不定期组织对健身气功站点或活动场所的检查。 | 1.未发现问题。2.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作出责令停止活动的行政命令。 | 区县级 |
21 | 体育总局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 | 00330004 | 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行政许可 | 第一类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 00330004060001 | 06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1.制定计划。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3.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检查。4.公开检查结果。 |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3.整改不到位取消资格;4罚款。 |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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