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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朔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坚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原则

 

  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合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二、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予以公示。

 

  事前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双随机抽中的被检查对象等信息。

 

  事中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示载体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朔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专栏为公开主要载体,以规范性文件等为补充,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朔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统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记录原则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等载体,采取纸质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

 

  二、调查取证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及出示情况应当在调查取证相关笔录中载明。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五)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

 

  (六)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

 

  三、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调查取证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附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制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的,应当书面记录。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四、执行与送达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核实签收人身份后记录在送达回证上,并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五、管理与存档

 

  行政执法机关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朔州市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重大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

 

  (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重大行政处罚审核的方式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四、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决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五、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的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涉及适用裁量标准的决定,严格依照裁量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上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九)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六、法制审核的程序和责任

 

  (一)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二)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三)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四)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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