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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朔州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市直各单位,局各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将《朔州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朔州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朔州市水利局

20201224

 

 

 

 


朔州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规范“双随机”抽查工作,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

查结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包括:

(一)统筹安排、综合实施。各科室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统

筹安排各类检查事项,积极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二)谁检查、谁反馈。实施检查的各检查组负责向被检查

对象反馈检查情况。

(三)谁检查、谁公示。承办科室对随机检查结果应及时公示。

第二章 随机抽取

第四条 执法检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第五条 执法检查开展前,“两库”管理工作人员根据承办科室检查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工作。

第六条 检查对象的抽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检查事项,抽查次数每年不超过 2 次。

(二)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各科室可协调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对企业造成重复检查。

(三)对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因违法违规已受到

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每个检查小组至少抽取 2 名执法检查人员,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由承办科室根据检查需要随机安排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二)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检查的,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再次抽取;

(三)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加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加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检查人员。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九条 执法检查开展前,承办科室组织执法检查人员进行

业务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习执法检查相关文件,明确检查目的、方式和程序;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强制性标准;

(三)了解行政执法检查文书的使用和送达程序,以及下发行政执法文书时的注意事项。

第十条 执法检查中,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方案的内容和要求,严格开展执法检查:

(一)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等方式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资料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由受检单位签字确认;

(二)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对检查结果进行现场反馈;

(三)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存在的问题要注意搜集证据,确保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的,按程序移交查处。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各检查小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的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负责对检查事项进行汇总,在检查结束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通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签发,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检查计划

第十四条 各科室应当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内容包括抽查事项、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检查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科室应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合理安排各项检查,开展执法检查前,由承办科室制定下发执法检查通知,并制定具体的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主体数量、检查内容、检查要求、分组情况及人员组成等事项。

第十六条 检查小组人员由检查承办科室根据检查内容和分组安排,确定组长、执法检查人员和专业人员数量。

第十七条 各科室应结合工作实际,选派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参加执法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相衔接。

第十八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双随机、一公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廉洁执法,一经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