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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制度(试行)

各科(室)、中心: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7〕72号)文件精神,结合审计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朔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朔州市审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朔州市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试行),经局领导审签同意发颁实施,请各科(室)、中心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向法规反馈。

 

附件:1.《朔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朔州市审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朔州市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附件1

朔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在办公场所、有关媒体等方式,依法将法律赋予的审计依据、职责、权限、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和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权期间应当履行及遵守的纪律等规定,以及被审计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

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公示的内容。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信息,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和人员;

(二)执法依据;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

(四)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程序、方式等;

(五)行政检查情况;

(六)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九)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的载体。行政执法公示以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为主,行政执法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等其它公示方式为辅,公示相关内容以文字形式发布。

第六条 公示的更新。行政执法公示确保及时更新,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公布和更新相关内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由朔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朔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审计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审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执法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审计执法程序、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审计归档的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文书、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议记录材料、审计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主要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审计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

第七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并归档。

第十一条  审计组进点后,应当张贴审计公示,并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事项及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项目有重要影响的事项。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组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

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将实施审计的相关资料及结论性文书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结论性文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在审计项目完成审理程序后,应当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以及形成的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应当分别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审计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  对于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第三十条  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工作底稿、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会议记录、照片等,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它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组负责按要求完成审计项目的立卷归档工作,交局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计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朔州市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审计机关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及其他重大审计处理决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先由法规科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拟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审计处罚决定。

(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才能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拟作出封存、暂停拨付与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审计决定。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审计处理是指:

(一)拟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等处理措施的审计决定;

(二)拟作出的审计移送处理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处理处罚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审计署、审计厅、市政府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八条 审计组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经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后,报送法规科进行审核,经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四)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五)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六)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出具的审核、复核意见书,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应分别提交牵头业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书面复核意见;

(七)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八)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九)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十)法规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规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五)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规科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必要时,法规科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法规科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法规科审核后出具《审理意见书》。

业务部门对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该进行研究采纳,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修改。业务部门对法规科审核意见有分歧的,由审计组长、分管局长与法规审理人员进行沟通协调,达成基本一致,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必要时咨询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完成。

第十四条 法制审理书面意见和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审计会议决定由业务部门入卷归档。      

第十五条 相关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朔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朔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