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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通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1 | 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防办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2 | 对未按国家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防办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九条条“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 | 建设单位 |
3 | 对破坏人防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防办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第四十九条 有下行为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人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
【规章】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 | |||||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确凿、法定依据明确、处罚轻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依照下列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 |||||
(一)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 |||||
(二)当场收缴罚款,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含)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 |||||
4 | 对破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防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shu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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