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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人防领域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和《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领域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人防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进行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及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人防工程建设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用记 录和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资料。 

  第五条 市人防办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筑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统一的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完善全市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对人防工程领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领 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和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防领域建主体开和信评价及时过信信息平各县()人防管部应当加与发改革、民法、人力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等有部门的系,快推进息系统互联通,建数据时交换信息享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 防工程建筑市场各主体从业人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 本信息括注册登记信、资质信息、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基本信息 

  1.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2. 企业资质、生产许可信息; 

  3. 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从业人员的状况信息; 

  4. 由企业承建的新建、在建和竣工的人防工程项目相关信息; 

  5. 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1. 身份证明信息; 

  2. 从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信息; 

  3. 由从业人员参建的新建、在建和竣工的人防工程项目相关信息; 

  4. 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九条 优良信用信息包括人防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人防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在企 业经营管理、工程设计质量、创新和其他方面的表彰、奖励等信息,具体以各县(市、区)人防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为准。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人防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人防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县级 以上人防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与人防工程建设活动有关且对其信用状况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内容如下: 

 (一)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等的信息; 

 (二)违反合同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信息; 

 (三)行贿、受贿、渎职等违法信息(以各级监委、检察机关通报为准 

 (四)执法部门在各级检查中认定的对人防领域建筑市场秩序造成影响的; 

 (五)各级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确认的失信行为信息; 

 (六)司法机关作出的需要进行信用联合惩戒的信息。 

  第 人防领建筑市场各方体存在下列情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个人从业资格的; 

 (二发生违法转包、分包,出借资质,出借、转让、出卖注册证书、从业印章,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安全隐患,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被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确认,列入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形。 

  第十二条 基本信用信息采集按照“谁许可,谁采集”、“谁登记,谁采集”的原则,由企业注册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一)本市企业及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资质、资格管理权限审核录入; 

 (二)外省入晋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用信息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入晋信息登记时,根据申报的相关材料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优良信用信息按以下原则记录: 

 (一)人防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形成的市级奖项、表彰等优良信用信息由相关企业申报,企业注册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和录入; 

 (二)人防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形成的国家级和省级奖项、表彰等优良信用信息由相关企业申报,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和录入; 

 (三)本市人防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所形成的优良信用信息,由相关企业申报,企业注册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和录入。 

  第十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以下原则记录: 

 (一)本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采集”的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由作出部门自处理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二)本市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由同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函告,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三)外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外省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函告,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四)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由一审法院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自获得文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第十五条 人防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认定失信人的决定书、限制相关行为的司法文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通报批评等文书;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依法查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第三章 信用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人防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优良信用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人防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优良行为内容、授予部门和时间、记录部门、发布期限等;不良信用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人防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不良行为内容、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处理文件、行政处罚决定文号和内容、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时间、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文号和内容、法律文书生效时间、记录部门、发布期限等。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资质证书和注册证书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自受到表彰、获得荣誉称号之日起算; 

 (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其中受到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的,公开期限为6个月;收到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信息公开期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或通报批评文件生效之日起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第(三项信息发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人防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原信用信息发布部门提出信息修复申请。经核实信用信息记录存在错误的,申 请人应当持信用信息发布部门的信息更正文件,到原信用信息登记部门予以更正。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变更或被撤销,申请人应当持相关法律文书到原信用信息登记部门予以更正。 

  第四章 信用分级分类调整和异议、修复 

  第 人防领建筑市场各方从业人员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制基础分 70 对优良信用信息实行加制,不良信用信息实行扣分制,信用记录参考范围为自评价之日起追溯近一年内所有记录的信用信息。具体依据参照《山西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计分,其信用等级根据分值划分为 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A级(优秀:年度得分在90含)分以上; 

 (二B级(良好:年度得分为75-90分; 

 (三)C合格:年度得分为60(含)-75分; 

 (四D(不合格:年度得分为60分以下或发生第十一条所列行为,被列入人防领域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第十一 新设的企业、新注从业人员、外埠企,且年没有业务,原则参加本年度的信用评价,直接计入C级,综合信用分应当取本区同类、同级企业外埠业)当考核布的综分的平值。晋外埠业两内未承程业务的年度信用评价直接计入C,综合信用分计为60

  第十二 为进步提升我市人领域建筑相关业水平,吸引省外优秀企业在我市安家落户,提升行业企业整体竞争力,对于新迁入我市或在我市设立子公司的外埠特、一级企业,当年信用评价等级应评为B级及以上,综合信用分最低计为75分,对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企业,当年可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人防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采取分级实施,最高级别资质、资格由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信用评级评分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实 施;最高级别资质、资格由市(扩权县)级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信用评级评分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受评人防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对评价结果、综合评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提出书面申诉。市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根据核查结果相应维持或调整该企业本次评价综合得分和等级。 

  第二十五条 人防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自发布之日起算,有效期为一年。 

  第五章 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政策扶持、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环节,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 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七 勘察设计、监理企作为投标人的将信用评价得分作为投标人资信分予以计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分按联合体中最低分认定。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评价为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简化监督检查。 

 (一)在承接业务和参加人防工程建设招投标时,免于资格预审; 

 (二)在办理人防工程项目建设手续和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可优先推荐采用承诺制,采取“容缺受理”等服务措施,加快办理进度。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评价为B级的人防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正常监管。 

  第三十条 对年度评价为C级的人防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强化检查监督,必要时应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评价为D级的人防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惩戒机制,以重点防控为主,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自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参与人防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 

 (二)自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不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 

 (三)连续2年评价结果为D级企业的,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撤回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从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年度评价为A级的执业人员,在行业主管部门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 

 (二)对年度评价为B级的执业人员,实行常态化监管; 

 (三)对年度评价为C级的从业人员,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实施强化监督和提高检查频次,一年内不推荐申报部、省级优秀先进个人; 

 (四)对年度评价为 D 级的执业人员,列入人员信用黑名单。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从业人员一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从业人员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六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三 人防政主管部门应将记人防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相关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不得擅自修改。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综合得分及各项信用记录 应当长期留存在系统中备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防领域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默许或协助人防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采集、推送虚假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 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防领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上报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信用信息上报情况,对应报未报或未及时上 报信用信息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全市通报。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