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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1.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2.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行为的处罚。
3.对新建重要经济目标,不按国家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修建防护设施的;未按规定缴纳有关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的;因管理不善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毁坏、丢失的;侵占后方基地用地、损坏后方基地设备设施的;未履行提供人员、物资、设备等防空袭演习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4.对防空地下室设计单位未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空地下室设计、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防空地下室建设未实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将防空地下室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监理单位;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行为的处罚。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三、承办机构
朔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监督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等。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朔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科
投诉电话:0349--2227203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
下午:14:00至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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