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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案卷要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定期归档制度,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主办科室应将上一季度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报送综合科整理归档。逾期未交造成案卷资料遗失等一切后果由主办科室承担。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档案除本办工作人员经批准借阅外,一律不得外借。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要每季度一次组织法律、法规培训。

      第五条 培训内容包括人防行业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法规。

      第六条 培训的方式采取个人自学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辅导。

      第七条 加强纸质档案数字化各环节的安全保密管理,完整、规范地记录管理流程。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统计实行年报制度。

      第九条 开展专项执法治理和大规模执法检查的要进行专项统计,专项执法统计报表应当于执法活动结束之日起15日内填好报办法规科。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文书、音像记录、相关文字材料等,属于内部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由综合科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 非本单位人员调阅执法记录信息,须提供调阅单位《调阅函》,报分管领导签批后,持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凭单进行调阅。

      第十三条 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为处置涉法涉速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3、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4、本办所有合同提出律师意见。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应当具备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