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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
(五)抽样取证的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的情况;
(七)证据保全的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会的情况;
(十一)专家评审的情况;
(十二)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行政执法的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相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承办机构审核的情况;
(三)法制审核的情况;
(四)集体讨论的情况;
(五)审批决定意见。
三、行政执法的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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