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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朔州市教育局                                                                  2020916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

1、经费投入和管理 2、办园条件 3、教师队伍建设 4、保育教育管理 5、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前教育情况

 

 

 

 

随机抽查

全市幼儿园

100%

2/

 

1

市级教育督导

1.《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1、领导职责 2、经费投入与管理 3、办学条件 4、教师队伍建设 5、教育管理6、教育事业发展指标

 

 

 

 

 

随机抽查

全市各学校(通过抽查学校,反映政府教育工作情况)

30%

2/

 

3

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的监管

 

法律《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1、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落实情况; 2、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3、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随机抽查

全市的中小学、幼儿园

30%

2/

 

4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监督评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对职业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学校及其教育工作进行评估。

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

随机抽查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

100%

2/

 

5

对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考试、招生行为的监督检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考试、招生行为

随机抽查

各学校(考点)、各县区招办

100%

2/

 

6

教师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教师考核工作

随机抽查

全市学校

30%

2/

 

7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1、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2、食品采购、贮存、加工是否规范;

3、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4、从业人员卫生是否达标。

随机抽查

全市的各级各类学校

30%

2/

 

8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1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37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日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未设办事机构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 教育、人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卫生、建设、工商、旅游、通信、邮政、金融等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并应当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

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否规范

随机抽查

全市的各级各类学校

30%

2/

 

9

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的监管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9924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专项工作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职责; ()结合各自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指导、督促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定期检查考核所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解决突出治安问题; (六)向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安全防范措施和组织应急演练等情况

随机抽查

全市的各级各类学校

30%

2/

 

10

教育收费与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使用管理情况2、学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随机抽查

全市的各级各类学校

3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