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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1.对违反幼儿园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0300-B-00100-14060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全市幼儿园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820日国务院批准19899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办理条件

发现违法事实

申办材料

发现违法事实的材料或举报材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立案:发现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终止其办学行为。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致电0349-8851173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一楼基教科130房间

事项名称:2.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0300-B-00200-14060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设立依据

【法律】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条件

发现违法事实

申办材料

发现违法事实的材料或举报材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立案:发现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终止其办学行为。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致电0349-8851173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一楼基教科130房间

 

 

 

 

 

事项名称:3.对违反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事项编码

0300-B-00300-14060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全市各民办学校、培训机构

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订)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未经审批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理条件

发现违法事实

申办材料

发现违法事实的材料或举报材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立案:发现违反规定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终止其办学行为。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致电0349-8851167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一楼成教科、职教科、基教科

 

 

 

 

事项名称:4.对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0300-B-00400-14060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全市民办学校

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办理条件

发现违法事实

申办材料

发现违法事实的材料或举报材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立案:发现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终止其办学行为。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致电0349-8851167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一楼成教科、职教科、基教科

事项名称:5.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

事项编码

0300-B-00500-14060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全市各民办学校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办理条件

发现违法事实

申办材料

发现违法事实的材料或举报材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立案:发现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终止其办学行为。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致电0349-8851167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一楼成教科、职教科、基教科

 

 

事项名称:6.对职业教育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0300-B-00600-14060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全市各职业教育学校

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三十九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未经审批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理条件

发现违法事实

申办材料

发现违法事实的材料或举报材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立案:发现职业教育活动中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终止其办学行为。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致电0349-8851174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一楼职教科

 

事项名称:7.对高中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0300-B-00700-14060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全市各普通高中学校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办理条件

发现违法事实

申办材料

发现违法事实的材料或举报材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立案:发现涉嫌违规招生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具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规事实、处罚种类、当事人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做出处罚决定前,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致电0349-8851173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基教科

 

 

 

事项名称:8.对违反教师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0300-B-00800-14060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全市各学校、教师

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部门规章】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办理条件

发现违法事实

申办材料

发现违法事实的材料或举报材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立案:发现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予以立案。

2.调查: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应组织专人对其情况进行调查;高中教师教师资格由市级认定委员会进行调查,初中以下由县级认定委员会进行调查。

3.审查:要对当事人的犯罪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认真核实,确定其犯罪事实及司法结果。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且听当事人申辩。

5.决定:制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

6.送达:处罚决定按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决定,取消其教师资格,收回并吊销资格证书。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致电0349-8851170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一楼人事科

 

 

事项名称:9.对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0300-B-00900-14060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自然人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部门规章】

《教师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3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办理条件

发现违法事实

申办材料

发现违法事实的材料或举报材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立案:对当事人考试作弊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对当事人的考试作弊情况进行调查,弄清、弄准当事人的作弊时间、地点、作弊手段及后果。

3.审查:对监考教师及其他人员提供的作弊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确定其作弊行为。

4.告知:制作《处罚书》,要把其作弊行为载明处罚书中,告知时,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5.决定:根据调查情况和本人申诉情况,做出对其处理结果。

6.送达:将《决定书》送达其本人,并要求其本人对决定书签字。

7.执行:依照决定取消其考试资格。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0349-8851170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人事科

 

 

 

 

 

事项名称:10.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事项编码

0300-B-001000-14060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

设立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办理条件

发现违法事实

申办材料

发现违法事实的材料或举报材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立案:发现涉嫌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卫生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陈述、申辩权利。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理。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0349-8851170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基教科、职教科、人事科、思政科

 

事项名称:11.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活动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0300-B-001100-14060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全市各学校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条件

发现违法事实

申办材料

发现违法事实的材料或举报材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立案:发现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卫生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陈述、申辩权利。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理。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致电0349-8851173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一楼基教科

 

 

 

 

 

 

 

 

 

事项名称:12.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0300-B-001200-14060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全市各学校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办理条件 

发现违法事实 

申办材料 

发现违法事实的材料或举报材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立案:发现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致电0349-8851211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一楼思政科 

 

 

 

 

 

 

 

 

 

 

事项名称:13.对违反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0300-B-001300-14060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全市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8号)

第二十一条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办理条件

发现违法事实

申办材料

发现违法事实的材料或举报材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立案:对违反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人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对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规事实、处罚种类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制作《处罚书》,要把其作弊行为载明处罚书中,告知时,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5.决定:根据调查情况和本人申诉情况,做出对其处理结果。

6.送达:将《决定书》送达其本人,并要求其本人对决定书签字。

7.执行:依照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0349-8851170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一楼人事科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致电0349-8851170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一楼人事科

 

 

事项名称:14.对托幼机构违反卫生保健规定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0300-B-001400-14060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全市各幼儿园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办理条件

发现违法事实

申办材料

发现违法事实的材料或举报材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立案:发现托幼机构违反卫生保健规定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卫生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陈述、申辩权利。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理。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致电0349-8851173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一楼基教科

 

 

 

 

 

 

事项名称:15.对违反学校集体用餐食品卫生规定造成责任事故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0300-B-001500-14060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全市各学校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令第14号)

第三十四条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办理条件

发现违法事实

申办材料

发现违法事实的材料或举报材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立案:发现违反学校集体用餐食品卫生规定造成责任事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卫生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陈述、申辩权利。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理。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致电0349-8851211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一楼思政科

 

 

 

 

 

 

 

 

事项名称:16.教育督导检查

事项编码

0300-I-00100-14060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办理条件

根据检查安排开展检查

申办材料

检查安排、被检查对象的文字资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检查:对辖区内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工作情况开展检查。

2.处置:现场检查学校的办学设施、师资配备、教学过程等,检查相关工作的原始材料。

3.移送:对不符合办学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的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反馈,并跟踪监测。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致电0349-28851173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一楼教基科

事项名称:17.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的监管

事项编码

0300-I-00200-14060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法律《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办理条件

根据检查安排开展检查

申办材料

检查安排、被检查对象的文字资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检查:对辖区内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工作情况开展检查。

2.处置:现场检查学校的办学设施、师资配备、教学过程等,检查相关工作的原始材料。

3.移送:对不符合办学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的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反馈,并跟踪监测。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致电0349-28851173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一楼教基科

 

 

 

 

 

 

 

 

 

 

 

 

 

 

 

 

 

事项名称:18.对单位或个人遵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300-I-00300-14060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适用范围

全市各学校

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办理条件

根据检查安排开展检查

申办材料

检查安排、被检查对象的文字资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检查:对辖区内中小学的体育工作情况开展检查。

2.处置:现场观摩体育教学、检查教案、检查体育设施、检查关于体育工作的原始材料。

3.移送:对侵占学校体育设施等不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反馈,并跟踪监测。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致电0349-8851173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一楼基教科

 

 

 

 

 

 

 

 

 

 

 

 

事项名称:19.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300-I-00400-14060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适用范围

全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对职业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学校及其教育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第二款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办理条件

根据检查安排开展检查

申办材料

检查安排、被检查对象的文字资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检查:对辖区内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工作情况开展检查。

2.处置:现场检查学校的办学设施、师资配备、教学过程等,检查相关工作的原始材料。

3.移送:对不符合办学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的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反馈,并跟踪监测。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致电0349-8851174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一楼职教科

 

 

 

 

 

 

 

 

 

 

 

事项名称:20.对民办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300-I-00500-14060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适用范围

全市民办普通中等职业学校

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中等专业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条件

根据检查安排开展检查

申办材料

检查安排、被检查对象的文字资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检查:对辖区内民办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工作情况开展检查。

2.处置:现场检查学校的办学设施、师资配备、教学过程等,检查相关工作的原始材料。

3.移送:对不符合办学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的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反馈,并跟踪监测。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致电0349-8851174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一楼职教科

 

 

 

 

 

 

 

 

 

 

 

 

 

事项名称:21.对体育、文艺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300-I-00600-1406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适用范围

全市各相关社会组织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改)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条件

根据检查安排开展检查

申办材料

检查安排、被检查对象的文字资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检查:对辖区内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专业训练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2.处置:现场检查教学开展情况、检查关于义务教育工作的原始材料。

3.移送:对存在的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并移送有关机关。

4.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反馈,并跟踪监测。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致电0349-8851173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一楼基教科

 

 

 

 

 

 

 

 

 

 

 

事项名称:22.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300-I-00700-140600

实施部门

朔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适用范围

全市民办学校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办理条件

根据检查安排开展检查

申办材料

检查安排、被检查对象的文字资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检查:对辖区内民办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等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等工作情况开展检查。

2.处置:现场检查学校的办学设施、师资配备、教学过程等,检查相关工作的原始材料。

3.移送:对不符合办学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的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反馈,并跟踪监测。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结果送达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朔州市教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2、依法向山西省教育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致电0349-2058525

监督投诉渠道

0349-8851189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朔州市教育局一楼基教科职教科、成教科、人事科、思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