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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通
序号 | 违法 行为名称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权 | |||
是否有自由裁量权标准 | 违法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处罚标准 | ||||
1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 |
是 | 一般 | 已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手续,但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1.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未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擅自施工的 | 1.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2 | 未经批准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刚实施,未损坏公路设施,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情节一般 | 违法行为已实施,未损坏公路设施,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已实施,损坏公路设施,经责令改正,不能及时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违法行为已实施,损坏公路设施,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超载运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
交通部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是 | 情节轻微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小于1000千克的。 | 予以警告 |
情节一般 | 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 | 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交警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违法程度及处罚标准依据公安交通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
4 | 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 第四十二条 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每辆次一万元的罚款。 | 否 | |||
5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是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需同时满足) | 免予处罚 |
较重 | 一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客运站门口200米范围内的路段停车上客; 2.一个月内三次违法的。 | 处以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移交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特别严重 | 1.沿途停靠拉客造成超载的; 2.在高速公路非服务区随意上下客的 3.一个月内违法停靠超过三次的。 | 处以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移交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6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是 | 轻微 | 1.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经现场纠正能及时改正的。 | 经法制部门集体研究,不予处罚 |
一般 | 1.客运包车初次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2.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但未增收包车费用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下罚款 | |||||
较重 | 1.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三次以内的;2.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但增收包车费用的。 | 处以2000元以上2500元下罚款 | |||||
严重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三次以上的。 | 处以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7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是 | 轻微 | 第一次查处或虽采取措施但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第一次被查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第二次被查处;或造成路面严重污损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以上被查处:或货物脱落、扬撒威胁道路运输安全的;或发生与违法行为相关联的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因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重点监管,自纳入重点监管之日起再次发生本类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
8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 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 是 | 一般 | 第一次被查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第二次被查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是 | 一般 | 首次被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第二次被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0元以上501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被查;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或以暴力手等手段妨碍执法的。 | 处200元以上502元以下罚款 | |||||
10 | 途中甩客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第二次被查处。 | 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 |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1 | 故意绕道行驶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第二次被查处。 | 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 |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2 |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第二次被查处。 | 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 |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3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第二次被查处。 | 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 |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4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轻微 | 差价在一元人民币以内,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第二次被查处。 | 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 |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5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是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第二次被查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是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第二次被查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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