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权:© 朔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朔州市人民政府信息技术和金融服务中心
网站标识码:1406000020晋ICP备07500137号 晋公网安备14060202000030号
-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三晋通
朔州经济开发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负面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朔州经济开发区户外招牌设置导则》,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清单。
一、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
(一)、不应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以下情形:
1.占用公共交通空间设置广告的:包括在道路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独立式广告的(步行街除外),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空间设置的;
2.利用道路设施设置广告的:包括道路隔离(公路附属)设施(临时性重大活动除外)、高架路,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口等;
3.影响道路设施使用的:包括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轨道交通站点、公路、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出入口5m范围内、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以及其他影响道路设施使用的情况;
4.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包括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设独立式广告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道路红线两侧第一界面设置电子 显示装置类广告的,道路红线外侧8m内(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独立式电子显示装置的;
5.利用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包括利用道路交通设施标志(轨道站点标志、路名牌等)、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除外)、交通安全及导向设施(信号灯、交通导向牌、交通信息牌等)、交通执勤设施、非机动车停放指示牌( 公共自行车亭除外)等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不应设置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以下情形:
1.影响市政设施使用的:包括消防栓、邮筒等设施5m范围内,依附市政设施的广告以及其他影响市政设施使用的情形;
2.影响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的:包括在大量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设独立式广告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小于5m的区域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的,以及其他影响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的情形;
3.影响建筑物消防安全和采光通风的;
4.玻璃幕墙设置带有结构的广告设施的;
5.利用违章建筑、危房或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
6.利用人行道树设置附属广告的;
7.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8.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
(三)、不应设置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以下情形:
1.影响相邻建筑现有日照要求的;
2.在居住小区绿地等公共区域内设置商业广告的;
3.面向居民住宅楼、学校、医院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的;
4.阻碍居民楼通风廊道设置广告的。
(四)、不应设置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以下情形:
1.在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的;
2.在任何形式的建筑物上设置屋顶广告的;
3.在建筑物18层或55m以上设置墙面广告的;
4.建(构)筑物2层或6m以下、6层或30m以上墙面部分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的;
5.高架道路桥身(包括匝道)投影线以外16米范围内设附属式广告的;
6.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上设置附属广告的;
7.利用电灯杆、电线杆等市政设施杆线或箱体、街道家具设施(公交候车亭除外)设置附属广告的;
8.在道路绿化带内设置广告的(实物造型公益广告另行规定) ;
9.在公交候车亭顶部设置广告的;
10.在任何区域设置高立柱广告的;
11.在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的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内(外)部设置向外展示文字或图形等广告信息的。
二、不应设置的户外广告类型见表一:
表一不应设置的户外广告类型
禁止广告类别 |
广告类型 |
备注 |
附属式户外广告 |
屋顶户外广告 |
不允许设置 |
垂点于建筑外墙户外广告 |
不允许设置 | |
附着城市家具广告 |
不允许发布商业性质广告,发布公益性质广告须申请 | |
独立式户外广告 |
立杆式户外广告 |
仅允许临时设置,临时设置领申请 |
底座式广告 |
仅允许临时设置,临时设置领申请 | |
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 |
仅允许在大型会展区城或政府规定的部分区域临时设置,临时设置的须按照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要求执行 | |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 |
不允许设置 |
三、不应设置招牌设施的,包括以下情形:
1.在经营或者办公服务场所的建筑物用地红线外设置的;
2.占用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的;
3.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的;
4.出挑距离大于1.5m的垂直外墙式招牌;
5.在建筑物三层窗台线(不包括三层)以上部位设置的;
6.落地式招牌高度大于8m或宽度大于2m的;
7.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石材等自重较重材料的;
8.危房或设置后危及房屋安全的;
9.居住建筑、商住建筑和混合建筑的住宅层自身墙面、窗户及对面建筑的外墙面上,设置高亮度光源或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的;
10.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及消防安全的;
11.任何形式的建筑物屋项上设置招牌的;
12.损坏城市公共绿化的;
13.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在行车视线影响范围内设置闪烁光源类招牌的;
14.内容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或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一致的;
15.位置超出相应办公、经营场所范围外的;
16.沿街店铺违反“一店一招”原则设置招牌的:
注: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违反“一店一招”原则:
(1)有多个出入口的商场或建筑在每个出入口各设置一块招牌的;
(2)位于道路转角两侧且属于同一经营主体并均对外开放的商户,在转角处各设置一块招牌的;
(3)底层同一经营主体的沿街门面外立面有多个连续隔断的。在每个门面各设置一块招牌的。
17.招牌风格明显与周边街道城市风貌管控不符的;
18.招牌内容含有明显广告宣传内容或为特定商品推介宣传服务的;
19.在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沿街建筑物窗户玻璃内(外)部设置向外展示的招牌等情形;
20.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招牌的。
版权:© 朔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朔州市人民政府信息技术和金融服务中心
网站标识码:1406000020晋ICP备07500137号 晋公网安备14060202000030号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三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