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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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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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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广告、门牌、宣传栏等设施设置的监督检查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牌匾设置与规格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各种牌匾和广告的文字要规范。设置橱窗和贴挂宣传品,外型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内容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指定位置、时间设置或悬挂,并要定期维修、油饰或按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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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取得《广告、门牌、宣传栏等设施设置许可证》。 2.有没有定期检查设施是否安全。 3.有没有检查设施的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 4.内容是否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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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全区所有的广告、门牌、宣传栏等设施设置的单位 |
3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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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临街建筑物顶部搭棚、设架、堆放物 品或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物品的监督检查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封闭,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在限期内修整、改造或拆除。 |
1、是否在临街建筑物顶部搭棚、设架、堆放物品。 2、是否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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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全区所有临街建筑物的单位(个人) |
100%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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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已取消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的监督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第二十七条 |
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的擅自实施的行为。 2、否未按照行政许可批准的范围及内容实施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全区所有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经营单位(个人) |
100%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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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监督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 止下列行为: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是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看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实施的行为。 2、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包括桥梁)上所行驶时间、路线是否未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批准范围及内容实施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全区所有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特殊车辆 |
5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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