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企发〔2023〕35号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发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约化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信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了我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2023年4月24日
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山西省促进专业镇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2〕80号),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西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特色产业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市、区)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创新活力迸发、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制定省级特色产业集群的培育和认定标准,开展培育、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管理工作,协助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做好辖区内省级特色产业集群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工作,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的监测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条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建立特色产业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十四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培育和认定30个左右特色产业集群,重点支持主导产业为省级重点产业链的产业集群和省级特色专业镇发展,引导和支持各地培育一批市级特色产业集群。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第七条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本市集群培育库,加大引导,加强服务。
第八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九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协会、专业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
第十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特色产业集群的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年度申报具体要求,负责本地区特色产业集群的组织申报、材料初审和实地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将通过审核的推荐集群行文报送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第十三条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通过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抽查、会审报批等程序,确定拟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名单,并在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由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公布“山西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并在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特色产业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五条特色产业集群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反映上年度集群发展情况。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考核,并组织特色产业集群于每年4月10日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第十六条对主导产业优势突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协同创新能力强、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绿色化升级效果明显、开放治理机制完善的集群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十七条已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被撤销认定的山西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主体可自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答复申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