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印发〈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16〕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将朔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残联申报本单位上一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残联审核结束后,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无需缴纳残保金,但需要履行申报程序。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 -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x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今年我市继续采用“残联审核、税务征收”方式,即由残联审核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核定用个人单位应交残保金数额,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结果征收残保金。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及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安排:
(一) 用人单位向残联申报审核阶段。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5 月1日至6月30日为残联集中审核时间。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统一集中申报缴费阶段。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作为残保金集中征期。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用人单位向残联申请复核阶段。用人单位对税务部门推送的应缴残保金有异议的,应在2024年8月31日前向残联申请复核。用人单位应在残联复核结束后,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
(一)残联审核方式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分为线上网办和线下窗口办理两种方式,具体如下:
1.网上申报(全程网办)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朔州市政务服务网"一选择"法人办事"一选择"按主题分类”一点击"年检年审”一点击“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办理一点击"在线办理",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注:用人单位需要注册才能登录)
2.窗口办理(现场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指定的残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
(二)用人单位需向残联提交的资料
1.网上办理。用人单位注册 (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2.申报材料现场办理。
(1)加盖公章的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从朔州市政务网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下载)原件1份;
(2)残疾职工的入职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存在劳务派遣情况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原件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复印件各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残疾人信息时需提供)。
3.残保金集中征期内,用人单位对税务部门推送的应缴残保金有异议、需要修改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和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的,可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办理。需上传或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修改数据的情况说明;
(2)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推荐用人单位采取线上申请的方式复核。
(三)残保金申报缴纳方式
在规定时间内可选择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税务部门征收残保金及落实残保金有关减免政策,实行“确认式”申报和“免填单”服务,用人单位无需提供纸质或电子资料。
(四)减免政策和注意事项
1.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保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含)以上,但低于我市规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保金。
2.2023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残保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不需要进行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
3.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收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向残联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5.用人单位申报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残联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电子认定书。
6.2024年有关审核和申报征收事项按照此公告执行,如有政策变化以通知和文件为准。
7.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各级残联咨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相关事宜;自集中征期开始后,用人单位可向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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