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朔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关于修订〈朔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文字解读
一、文件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政策,完善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运行机制,逐步消化结余较多基金,进一步明确待遇支出标准,对《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8〕40号)文件中第二章基金征缴第七条、第九条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5〕38号)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原第二章第七条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文件精神,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筹资水平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市本级在职人员医疗补助筹资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筹资基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补助支出情况和医疗补助基金结余情况等因素由市医疗保障局与市财政局每三年全面评估调整一次,逐步消化结余基金。市本级在职人员医疗补助筹资基数按上年度个人工资收入0.5%筹集;退休人员按照32.5元/人·月,按月定额筹集。
市本级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全额和差额(预算60%)事业单位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参保单位年度预算,由参保单位按规定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申报缴纳。
市本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缴费自行筹集;中央和省驻朔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缴费,根据管理权限,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
(二)原第二章第九条修订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下同)筹集标准,由市医疗保障局与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全省在职职工社平工资总额,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出情况和基金结余情况等因素进行确定。由用人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含退休人员)。
按照公务员医疗补助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重复享受的规定,市本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均不再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对超过年度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给予公务员大病医疗费用补助报销。报销政策参照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执行。
(三)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朔州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349-215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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