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科发〔2025〕17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朔州经济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优化配置创新资源,促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根据《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规 〔2023〕3号)、《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晋科规〔2024〕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市科技局组织制定了《朔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朔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创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优化配置创新资源,促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根据《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规〔2023〕3号)、《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晋科规〔2024〕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创中心以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 市创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
(一)综合类市创中心主要依托高校院所的优势科研力量或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组建,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组织架构,中心(本部)是技术创新中心的总体运营管理机构,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主要结合朔州市的产业发展需求和优势科研力量分布进行统筹布局,布局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战略部署与朔州市重大需求变化进行动态调整。鼓励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开展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
(二)领域类市创中心主要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或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院所牵头,通过集聚整合相关科研力量和创新资源,带动上下游优势企业、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建设。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面向我市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全国和全球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重点在半导体、碳基新材料、特种金属材料、钙基新材料、固废利用、高端陶瓷、智能制造、新能源、能源互联网、储能、现代生物(中)医药和大健康、现代煤化工、有机旱作农业和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集群布局建设。
第四条市创中心的建设遵循聚焦关键、分类建设、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不断提升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科技局是市创中心的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省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二)研究市创中心的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制定管理办法,指导市创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市创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四)批准市创中心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市创中心考核、评估评价、检查等,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简称“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市创中心的培育、推进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市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市创中心的运行与管理。
(二)结合全市发展战略需求,组织开展市创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三)对市创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市创中心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市创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创中心建设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解决市创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任命市创中心主任,聘任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局备案。
(三)统筹推进所属市创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根据建设需要,提出市创中心名称、依托单位等重大调整意见,并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三章 组建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申请建设市创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应在朔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二)围绕研究方向拥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在行业内有较强的竞争力、影响力、号召力。科研团队具有稳定的人员队伍、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固定人员不少于15人。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服务场所等基础条件,市创中心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包括相对集中的实验室用房和办公场所,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万元;近三年研发总投入不少于200万元。
(四)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尤其要符合我市产业集群发展需要,不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严重环境问题或违法失信情况。
第九条市创中心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围绕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市重大决策部署和战略发展需求,发布建设通知。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申报要求如实编制《朔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经组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三)专家论证。市科技局对申请资料复核后,组织有关专家采取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论证,并指导申报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
(四)认定公示。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市科技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朔州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领域类市创中心。
第十一条 不能完全满足建设要求,但在某领域创新优势突出或发展急需,可按程序列为市创中心的筹建对象。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市创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可以采取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前期暂不具备注册法人实体条件的,可以由人财物相对独立的内设机构逐渐向独立法人实体过渡。
第十三条市创中心依照章程管理,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形成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等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市创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吸纳集聚优秀研发人才,建立健全人员聘用、职称评聘、薪酬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加强研发人才团队建设。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应充分利用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优势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按照规定开展科普工作。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均应标注市创中心名称。
第十五条市创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依托单位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支持措施
第十六条市创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定期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是政策支持以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中心通过认定后,市科技局以三年为周期,组织专家对中心进行定期绩效评估。参考评估结果,决定保留、整改或撤销等事项。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七条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支持市创中心建设,主要支持措施有:
(一)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支持市创中心牵头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二)鼓励和支持以市创中心为基础,申报省级创新平台基地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朔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朔科发〔2022〕4号)同时废止。
朔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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