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局办公室为全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抓好信息审核、信息编目、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科室送交信息的检查、核实、指导,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开展。
第三条 局各科室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局办公室提供依法公开的信息。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科室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产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四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或者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该规定公开;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开。公开政府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协调、督促各科室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局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2、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报备工作。
3、及时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进行汇总,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4、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待查询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5、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协调相关科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
6、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工作。
第六条 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科室、事业单位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局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
第七条 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查阅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
对于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规范程序,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转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知书、相关信息(属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报受理中心。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
第八条 局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对因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19年2月起施行,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