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朔州市文化局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各科室负责人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问题。
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是否发生因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第六条 考核形式主要是查看本科室信息公开网站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较差的科室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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