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落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平时督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二)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项目实施、管理信息的公开情况;

(四)机构信息、公文法规、规划计划、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务预信息、通知公告、规划总结、会议信息、统计数据、重要项目的实施的公开情况;

(五)社会公众对我局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处理的情况。

第五条 考核形式包括平时抽查、年终综合考核两种。

第六条 考核结果将纳入文明单位考核体系及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年终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表现差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