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处、所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纳入本系统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是全局绩效考核、作风建设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情况: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是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是否建立了审核制度、公示制度等配套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和监管机制。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何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情况:是否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如实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调整和更新;是否按照行政权力的配置、运行和结果实行动态的全过程公开等。

(四)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方面的情况:是否按要求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司法行政网站、报纸及其他媒体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等。

(五)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情况: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是否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时限实行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六)公开效果方面的情况: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办公室及其他业务科室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相关科、室、处、所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本规定由朔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