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公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纪检组负责全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分为:公开道歉、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六条公开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组责令公开道歉、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不及时向市政府信息中心提供纸质及电子版政府信息的;
6、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节较轻行为。
第七条公开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未进行保密审查,造成政府信息失密的;
2、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批准的政府信息的;
3、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4、没有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一年内被群众举报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5、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6、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7、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8、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被追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势报告纪检组。
第十条有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