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必须于每年2月前向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4.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考查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