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17年7月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四川、云南、陕西等12个省(区、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决定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扩大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是公证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试点一年多来,试点省份根据需求规范开展各项辅助业务,各具特色。如,浙江省丽水市莲城公证处、绍兴诸暨市公证处参与法院终本案件的财产查控工作,负责调查终本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参与实施财产的线上线下查控措施,出具法律意见书,推动严把进口、规范管理、畅通出口、有序退出的终本案件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以公证调解为中心,建立起一套涵盖法律文书送达、案件调解、调查取证、参与财产保全、参与执行以及全流程公证法律服务六大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实现公证对司法辅助事务的全面承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推出网络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系统,对网上小额借贷在线公证,将案件直接推送至人民法院,批量立案、批量执行,全程无纸化操作,从源头上分流案件,有效缓解了互联网金融案件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实践证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有利于保障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推动社会解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创新发展。随着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需要进一步发挥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在提高司法效率、推动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信中的专业优势,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实现公证职能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机衔接。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和完善公证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扩大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

二、明确扩大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首批试点的12个省(区、市)要深入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大胆探索创新,努力破解影响试点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和瓶颈,创造更多新鲜经验,在全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其余1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在2019年7月底前启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要充分借鉴首批试点地方的经验做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证行业发展情况,确定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把公证资源充足、司法辅助事务需求较大的地区作为试点工作重点,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力争在所有地市级行政区进行试点,使每个“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人民法院都有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室。各地要在认真落实《通知》基础上,在扩大试点中把握好以下要求。

(一)完善制度机制。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既要遵守诉讼程序,又要遵循公证程序。要梳理完善现有制度机制,严格的执行,严密的监督,不能为完成司法辅助事务突破现有制度框架,违反公证程序。对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抓紧研究,开拓思路,用好用足用活政策,寻求新的制度性支撑点,明确相关规则。

(二)健全有机衔接。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因地制宜,各地法院根据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实际需要,聚焦送达、调解、保全、取证、执行等辅助事务,合理确定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业务项目,有所侧重,做精做强。辅助执行、调查取证、保全与公证职能高度契合,可以加强法院与公证机构的衔接、面上推广,参与调解、送达和司法拍卖等可以根据法院需求有所选择。统筹法院系统、公证实务部门和研究机构的力量,围绕公证与法院如何衔接、公证程序如何科学合理嵌入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流程加大政策理论研究力度,明确并细化有关工作流程。

(三)规范开展辅助事务。规范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活动,研究制定服务事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操作规范,高度重视、确保公证文书尤其是赋强债权文书的质量,充分发挥公证文书的证明作用。加强公证人员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技能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服务水平。

(四)推进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辅助中的应用,大力开展在线对接平台建设,逐步建立相互贯通、共享共有、安全可靠的在线快速查阅通道平台,逐步实现纠纷的在线受理、调解、统计、督办、反馈、数据分析,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工作的网上委派,相关法律文书的网上传递,有关业务数据的互查共享。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落实试点工作责任。各地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尽快制定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明确扩大试点的步骤、目标和时间节点等,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启动、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本单位的具体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主动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分工负责,紧密协作,确保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要注重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进试点工作,努力赢得党委政府、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施等,保障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政府购买服务,同时也要鼓励和引导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包括赋予公证机构财务自主权、设立基金等解决办法,多措并举予以经费保障。 

(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要拓展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工作渠道,宣传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不断提高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要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宣传推广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先进典型和有益经验,为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