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近日,省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一年以来的工作实际,印发了《关于开展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期限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身份等具体事项;要求行政复议机构要依法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各项权利,充分利用法律援助资源参与行政复议调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强调法律援助机构要逐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水平。

《意见》通过构建行政复议和法律援助的联动工作机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是深入践行复议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效,发挥行政复议和法律援助制度优势,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