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如花,绽放着司法工作者青春的风采;激情似火,升华着人民调解员的人生价值。近年来,广大人民调解员坚守初心,秉持“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的试金石”理念,着力解决企业发展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守护朔城发展活力。2023年9月26日,朔城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一起涉企涉房积案。

案情简介

甲方:中国×××有限公司,我区重点企业。

乙方:李某,该企业员工。

2001年,甲方为职工集资家属楼,规定已有住房的员工可以退旧房,申请新房。经李某申请,2004年中国×××公司将员工闫某退出的房子分配给了李某,之后李某分两次将房款和房改款约九万元交给甲方,但李某没想到分配给自己的住房却迟迟未能入住。经查该套住房在闫某和妻子离婚时,闫某把这套住房归在妻子名下,并进行了公证。李某多次反映,中国×××公司也多次协调沟通始终未能解决。双方找到朔城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迅速介入。

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后,朔城区联合人民调委会工作人员主动介入,深入了解乙方的诉求,以及甲方可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通过入情入理的剖析和公平公正的调解,经过半年多数十次的调解,背对背做思想工作,本着当事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一、本协议系当事人自愿申请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李某住房问题纠纷涉及房产的权属单位,按中国×××有限公司安排,2023年03月01日,委托山西正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分配给李某但未能入住的朔州市朔城区北新街中国×××有限公司家属楼北楼三单元 102 号房产(建筑面积为 74.61 平方米)进行了评估。市场评估价为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整(小写 235000.00 元)。李某认可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无异议。

三、双方商定:因其他原因导致员工李某末能按《入住证》按时入住造成的合理损失,中国×××有限公司同意对李某进行补偿。补偿项目分为三项:第一项是按评估公司对该房产市场评估价补偿李志明现金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整(小写 235000.00 元);第二项是退还李某所缴纳的房款人民币武万壹仔元整(小写 21000.00元)和房改款人民币捌仟肆后壹拾捌元陆角(小写 8418.60元);第三项是对李某19年来本应自己使用而未能正常入住房子的财力损失和精神上的补偿(包括所交纳费用19年的利息)叁万伍仟伍伯捌拾壹元肆角(小写 35581.40 元)。

以上一二三项共计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 300000.00元)。

四、协议签订后,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李某住房问题纠纷涉及房产的权属单位,受中国工商银行朔州分行委托,在签订协议后立即将前期李某缴纳的旧房款和房改款人民币贰万玖仟肆伯壹拾捌元陆角(小写 29418.60 元)退回至本人,其余补偿款人民币贰拾柒万零伍值捌拾壹元肆角 (小写 270581.40 元)同日打入李某本人工商银行卡内,卡号×××。

五、本协议履行后,就李某与中国×××有限因分配房子后而未能正常入住的补偿纠纷一次性全部了结。李某对补偿结果表示满意。至此,李某承诺,前期反映的房子问题己全部处理完毕,白己也息诉罢访,不会再向中国×××有限公司提任何补偿要求。

六、补偿款到账后,李某手里的 《入住证》原件和申请该房的所有交款收据原件全部缴回。从此朔州市朔城区北新街中国×××有限公司家属楼北楼三单元 102号(建筑面积为 74.61 平方米)的房产与李某无关。李某以后也不再对这套房产有任何使用或支配权。

七、签订本协议时,双方当事人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无强迫或威胁、诱导等情形存在,当事人知悉并确认协议相关条款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次性全部了结,再无纠葛。

案例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9年未能入住造成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应当补偿多少才合情合理。本着为民办实事,为在朔企业纾困的初衷。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真诚劝导双方,又引入和双方没有利益纠葛的第三方评估房价,使双方对赔偿标准没有争议,一桩多年积案迎刃而解。同时启示企业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更需要法治保驾护航。

近年来,朔城区司法局着力为群众诉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广大人民调解员聚焦主责主业,主动担当作为,以务实的举措为企业的正常运行砥砺前行,为打造良法善治的营商环境贡献司法行政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