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朔州市司法局成立于1990年,内设社区矫正、法治宣传、律师管理等10个科室,下设市法律援助中心、明达公证处和8个律师事务所,共有编制52名。其中:政法专项行政编制44名(局机关),全额事业编制8名(法律援助中心2名,明达公证处6名)。实有人数45名(处级8名,科级21名,科员7名,工勤人员8名,事业人员1名)。
二、本部门职责
1、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依法治市和法治朔州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指导检查全市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3、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4、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等相关社会法律顾问工作。
5、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6、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7、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8、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9、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仲裁机构的登记申报管理工作。
10、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制工作。
11、指导、监督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行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12、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警车等警务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3、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县区管理县区司法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14、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朔州市司法局部门决算表(附后)
一、2017年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2017年收入决算表
三、2017年支出决算表
四、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六、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情况
朔州市司法局2017年收入9,233,420.44元,比上年增加1,224,917.86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233,157.76元。主要原因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的增加,以及职工人数增加,进而调整了工资,增加了津补贴。
二、支出情况
朔州市司法局2017年全部支出9,411,405.15元,比上年增加986,789.06元,其中:基本支出6,865,650.26元,项目支出2,545,754.89元。主要原因是预算安排的增加和上级转移支付的增加,人员增加导致的工资支出的增加。
基本支出6,865,650.26元。主要是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保缴费、退休费、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公务用车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办公设备购置、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项目支出2,545,754.89元,主要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普法宣传、律师公证管理、法律援助等。
三、“三公”经费情况
朔州市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为169,844.69元,比上年减少11,875.54元,减少6.54%;预算226,000.00元,比预算减少56155.31元,减少24.85%。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上年和预算都有所节约。
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0,508.69元,比上年减少5,587.54元,减少3.3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原因是我局进一步完善了公务用车审批制度,实行公务用车专人专管,节约了运行维护费用。全年公务用车购置为0,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 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0,公务接待费为9,336.00元,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1个,国内公务接待28人次。
四、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7年司法局运行经费支出753,173.74元,主要为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日常维修(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交通费用等。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朔州市司法局部门共有车辆6辆,其中3辆为一般公务用车,3辆为执法执勤用车。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政府采购情况。2017年朔州市司法局采购支出总额431,541.00元,全部为货物采购支出。
绩效管理情况。2017年朔州市司法局无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