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我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国家、省及我市外事、台港澳事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    

2、我办职能机构设置及变动情况; 

3、重要外事、台港澳及友协活动情况; 

4、主要行政执法依据、执行部门及受理基本程序;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基本情况; 

2、现行有效文件; 

3、政策法规; 

4、财务公开; 

5、政府采购; 

6、应急管理; 

7、工作动态; 

8、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1、在朔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等网站上公开; 

2、采取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发布;   

4、设置政务通告栏、宣传板进行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