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步推进我办政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是指我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各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的范围,包括我办政务公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政务公开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行为。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对内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是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领导机关。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政务公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定政务公开考核的具体办法;  

(三)拟定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及考评细则;  

(四)组织对相关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务公开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  

(二)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有关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具体内容、标准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实际情况制订,经办党组会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将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 听取各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二) 统计、汇总有关政务有关政务公开工作资料;  

(三) 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对评议考核评为优秀的科、中心给予表彰奖励;评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科、中心负责人当年不得参加我办先进评选。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送综合科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