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我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除可以及时予以答复的外,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做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4、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和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工作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凡当场可以提供的,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  

2、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在所规定的时间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并且另行确定公开时间。重新确定的公开时间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