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条例》及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科、中心。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各科、中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造成公开政务信息泄密的;  

  (五)应公开政务信息而未公开,情节严重造成群众上访或社会不稳定的;不及时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内容予以澄清的;  

  (六)未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对工作不力或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科、中心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