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局办公室为全局信息公开工作受理机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抓好信息审核、信息编目、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科室送交信息的检查、核实、指导,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开展。
  第三条 局各科室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局办公室提供依法公开的信息。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科室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交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四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或者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该规定公开;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开。公开政府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协调、督促各科室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局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2、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报备工作。
  3、及时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进行汇总,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4、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待查询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5、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协调相关科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
  6、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工作。